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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汇缴银行帐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库[2006]45号文《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财政部同时为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开设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为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同时不影响正常业务进程,望各有关单位自2008年2月18日起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汇入以下帐户:
户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帐号:35090188000055356 (800元1个序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在北京交通银行亚运村支行开设的帐号为110060210010149248073的帐户自2008年2月18日起停止使用。
请将汇款底单传真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禁止以个人名义汇款,汇款单位应为利用单位或进口单位,必须写清楚单位名称、开户行及帐号,汇款金额必须为800或800的整数倍。
特此通知。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联系人:韩飞、叶漫红、郭琳琳、鞠红岩
电 话:010-84636376,010-84665580
传 真:010-84653059
20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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