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于今年2月28日以环办函(2008)136号下发了“关于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监管情况的函”,根据国务院应急办公室的要求,附表1.1“截至2007年底 (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要求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址所属行政区划名称、代码和经纬度等项指标,这些指标均可通过行政区划网(网址 http://www.xzqh.org)查询。
特此说明。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